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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
2019-06-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当在婚姻关系当中,没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话,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对赔偿的费用进行确定,有的是综合考虑几种因素的,还要看过错方行为的严重程度,接下来就跟随离婚法律网小编一同来了解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

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

  一、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再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二、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精神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的因素

  1、结婚时间。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整理的离婚无过错方赔偿金额有关知识,相信大家在阅读之后,一定会有自己的见解,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应该履行夫妻之间的忠诚等义务,只有这样双方才能更加长久。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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