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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精神赔偿
2019-06-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婚姻关系当中,一方是有可能存在一定过错的,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知道,如果另外一方没有过错,之后因为这一过错或是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话,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接下来就跟随离婚法律网小编一同来了解离婚无过错方精神赔偿。

离婚无过错方精神赔偿

  一、离婚无过错方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

  二、离婚精神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的因素

  1、结婚时间。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法律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整理的离婚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有关知识,相信大家在阅读之后,一定会有自己的见解,法律对于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是作出规定的,比如家庭暴力等等。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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