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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部门及个人有权对重婚罪提起诉讼?
2011-08-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一)自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四类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等八类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和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因配偶重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侦查和公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中也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这里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另外,对于重婚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如果在工作中发现重婚案件,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并提供重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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