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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1-08-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对婚外性行为可以要求赔偿吗?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易与大林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时常发生纠纷,有一天小易无意间听到大林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大林有外遇,一天深夜,小易发现大林与一名女子小丽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丽家中,发现大林和小丽二人正从床上起来,于是双方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小易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事后,小易向法院起诉与大林离婚,并举出当晚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大林赔偿其精神损害费2万元。


  大林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抗辩说,并没有和小丽同居,不属于赔偿情形。经审理,法院认为,《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小易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第一种情况重婚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在重婚中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


   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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