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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姻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上进行鉴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由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除外。

  (2)、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于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否准许结婚,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禁止结婚,1980年的婚姻法对此为加限制。因此,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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