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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精神病史 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案
2011-0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中,丈夫15岁时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女方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案情回放

  刘女士与覃先生多年前经人介绍,谈了2个月恋爱后便登记结婚。结婚不久,覃先生经常莫名奇妙地打骂刘女士,妻子这才了解到,丈夫15岁时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至今仍然没有治愈。刘女士觉得上当受骗十分气愤,由于家人的劝说没有立即提出离婚。2005年7月1日,夫妻俩有了儿子小覃。孩子的出生虽然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多欢乐,但覃先生频频发病打骂妻子日益增加,加上婆媳关系不和,刘女士越来越无法忍受。

  今年3月,刘女士到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他和刘女士的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应宣告婚姻无效。覃先生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独立生活,不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因此儿子由刘女士抚养为宜。法院告知刘女士应更改诉讼请求为确认婚姻无效,但刘女士坚持己见要求离婚。

  近日,宾阳法院制作了2份判决书,分别宣告覃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无效;驳回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小覃由刘女士抚养并负担全部费用。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覃先生15岁时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覃刘2人的婚姻是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应为无效婚姻,婚姻自开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刘女士应该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而非离婚诉讼,但法院向刘女士释明法理后,刘女士仍固执己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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