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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常识
2011-0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文阐述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夫妻任何一方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向人民法院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

  第二、婚姻无效不可调解

  宣告无效婚姻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意志参与不进来,只要有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重婚等)就要被判决无效,这是不可商量的,不让双方调解,法院说了算。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即生效,是不可上诉的,体现的是一种司法权力,这在外国也是一样的。但是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是可以调解的,这是私人权利。

  第三、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申请撤销

  对于胁迫,德国法解释为“恐吓和威胁”,我们解释为“威胁和强迫”比较准确。对于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请求撤销的时间为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这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是一年。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第四、撤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或撤销。

  法院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由于存在既可由法院又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双轨制”,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避免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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