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过期“结婚”未登记,法院判处解除同居关系
2006-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身份证过期,没领结婚证便开始同居。近日,栖霞区法院依法判处两人解除同居关系。
2002 年1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经双方的亲属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一年的恋爱,双方确定了婚礼时间,并通知了双方亲属、朋友。在婚礼前,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不料姜某的身份证已过期,民政部门不予办理。2003年10月4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后,姜某曾多次催促王某去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后不久,姜某经医院查明患有右侧结合性胸膜炎,且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为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王某便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应当予以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由王某一次性给予姜某同居期间财产折价款和经济帮助合计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