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不牢靠 “未婚妈妈”悔莫及
2006-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满以为和“丈夫”王某已经属于事实婚姻,并且已经怀孕的女青年陈某,近日只能无奈地接受“丈夫”准备和别人结婚的事实,因为他们的关系不属于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陈某在得知“丈夫”王某准备和别人结婚后,自己一时间有些蒙了,她认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6年前已办了酒席,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6年,亲朋好友和邻居众人皆知,难道这不是事实婚姻吗?
依照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有双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一是双方完全自愿;二是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三是非近亲且无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四是无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从此案来看,陈某与王某的结合符合《条例》第一、二、四项之规定,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均未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因此不构成事实婚姻,只有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方王某可以自由结婚。有关人士就此提醒那些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及时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去补办登记手续,以免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