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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吗?
2006-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周律师:
    我与一男子在2002年就开始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生育一子。同居后他与我时常争吵,他也时常打我,我向法院呈交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状,法院却不予受理。请问:法院这样处理有法律依据吗?
                                                  小雪


小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从你来信来说,与你同居的男子如果不是有配偶者与你同居的,你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你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儿子抚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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