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由于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的那一方在气愤、痛恨之余,往往会选择离婚来维护自己的尊严。那么,婚姻中的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受害方起诉离婚之前应如何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请看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的解答。
一、婚姻中的第三者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携手步进婚姻的殿堂后,就应该互尊互敬,互亲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对婚姻的道德意识和对家庭的责任意识,这样婚外情也不会滋生。我国法律中,妻子是难以起诉“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离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责任。如果婚姻确已破裂,那么只能走向离婚,离婚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财产等许多问题。
二、如何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
在婚外情案子中,有的原告在向法院申述时,为建议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许多的证人证言,但这些依据都归于直接依据,在没有直接依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因而,在婚外情案子中要注意搜集五类对自己有利的要害依据:
1、“保证书”、“抱歉书”等,婚外情俄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明悔改,这是婚外情的要害依据;
2、嫖娼事情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员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两边来往的信件、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依据除书面依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搜集这类依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摄影摄像拿实依据。
因一方或即便不以夫妻名义但构成婚外同居联系、施行或以其他行为优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第三者受不受法律保护、如何收集对方婚外情证据的解答,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第三者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女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果您还需要了解相关知识,请进入离婚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