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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非法同居”和重婚
2018-04-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生活中,很多人把“非法同居”和重婚分不清楚,以为他们是同一个意思。事实上“非法同居”和重婚却有实质上的不同,“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怎么区分“非法同居”和重婚呢?请看下文!

  关于重婚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之一,而重婚则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丑恶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别的规定,《刑法》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同居”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同居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无论同居的时候是否是未婚,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除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外,一律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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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以上就是怎么区分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内容介绍,虽然“非法同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但人们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是嗤之以鼻的,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恐怕还要被认定为流氓行为了吧。而重婚不仅违法民法的规定,同时还是犯法的行为,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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