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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婚姻受军婚保护吗
2016-10-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对军人的权益是进行了很多方面的保护,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军婚的保护。法律规定破坏军人婚姻的,将会把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军人是否包括转业军人?转业军人婚姻受军婚保护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转业军人婚姻受军婚保护吗?

  我国的法律确实有对军婚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但转业军人并不在现役军人之列。

  因此,转业军人婚姻不再受军婚保护。

  二、我国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是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婚姻法施行后,总政治部曾专门颁发《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强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需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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