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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以排除法定财产制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正确看待和处理婚内财产约定。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婚前及婚内财产约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反对意见认为: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和基础,爱情应是无私的。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来说,互相信任,不分你我,才是最高境界。而赞成意见则认为,如果双方婚姻稳定,这个协议就不必使用,这种情况与购买保险一样,只是作为意外的保障。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或放弃采用婚内财产约定。

  婚内财产约定一经签订,不能轻易反悔。

  例:贾某和刘某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5月4日,双方就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贾某由于买房和装修共花费18万元。若因感情不合离婚,我愿意付给对方10万元,两年内还清。”2009年1月24日,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离婚,但就婚内刘某书写的字条内容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婚内就财产作出约定,包括为以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遂判决刘某履行字条内容。

  上述例子表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婚前财产及婚内财产以及离婚时的分割等作出约定,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是有效的。

  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在对内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约定。就夫妻双方而言,其双方的财产都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补偿。

  在对外效力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对第三人而言,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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