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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男职工陪产假有多少天
2013-10-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产假是女职工最长的假期了,国家对于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延长至98天。陪产假又名陪护假,是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上海、北京、广东等陪产假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上海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二、北京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法律上对孩子父亲的所谓“陪产假”是没有规定的,只能休那个晚育奖励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奖励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第三、广东陪产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四、其他陪产假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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