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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晚婚产假的规定
2013-10-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关于2013年晚育产假的法律规定,下文是具体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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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晚育产假规定如下: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一般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二、产假分类
 
  1、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2、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3、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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