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8年未登记 婚姻无效不保护
2011-08-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2月18日,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对一起同居期间小孩抚育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小孩由被告许某抚养,驳回原告邱某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许某与邱某于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1999年12月13日,许某生下一个男孩。2002年1月19日,许某与邱某在宜春依家乡风俗办了酒席,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许某与邱某住在邱母家,共同生活至今。由于邱某长期在建筑工地工作,孩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许某和邱母照顾。2004年6月,许某因企业不景气而下岗,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2005年8月,许某为了生计应聘到宜春市某酒店当服务员。同年10月,邱某所在单位破产,他另谋职业在一公司工作。自此以后,许某与邱某未能及时沟通,双方矛盾愈来愈深。为此,邱某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许某的同居关系。
法院认为,许某与邱某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是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邱某长期在外工作,不能很好地照顾孩子,且孩子自幼一直由许某抚养照顾,因此孩子判归被告许某抚养,原告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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