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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无法治愈导致婚姻无效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的当事人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缔结,但因被告刘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至今又未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因此法院撤销当事人的婚姻!

  案情:

  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2002年10月23日汕头市金园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疾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被告于199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1998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被告又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送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判决

  金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系经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缔结,但因被告刘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精神病,婚后至今又未治愈,因而是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金园法院判定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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