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愈精神分裂症后主张婚姻无效案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妻子在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婚后妻子偷偷服药,经诊断已痊愈。丈夫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为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李先生2008年与妻子小赵结婚。婚后李先生得知妻子在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婚后妻子偷偷服药,经诊断已痊愈。但对于妻子及家人向自己隐瞒患病的事实,赵先生非常愤怒,认为自己是被骗结婚的,遂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司法结果
怀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认定为无效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先生的妻子的疾病在李先生起诉之日已经治愈,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不存在了,变成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以李先生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与妻子小赵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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