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构成要素
2011-04-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只要违背结婚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和形式要件中任何一条,均形成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说来,无效婚姻的原因应包括:
1、未达法定婚龄的。
2、缺乏当事人合意,违背当事人意愿,破坏"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的。
3、违背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的禁止条件的:a.禁止近血亲结婚;b.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4、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而重婚的。
5、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的。
6、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未履行法定婚姻程序的等。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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