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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曾患精神病 丈夫起诉婚姻无效被驳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新婚不到半年,薛某察觉妻子小邓举止异常,经向岳父母询问后得知,小邓确实患有精神疾病。据此,薛某起诉至房山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薛某与小邓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两人领了结婚证。然而,新婚不到半年,薛某发现妻子小邓举止异常,渐渐怀疑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

  薛某感到难以接受,找到小邓双亲询问妻子情况时,忍不住发出了疑问。这时小邓的母亲才向薛某透露,小邓早在六年前就曾因患精神疾病而就医。

  薛某认为小邓及其父母在二人结婚前故意隐瞒了小邓的精神病史,是对自己的欺骗、对婚姻的不忠实。况且,精神疾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薛某提出,两人的婚姻应当是无效的。

  法官经审理认为,小邓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是结婚时小邓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小邓在与薛某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最终,法院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按照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此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属于“建议暂缓结婚”的情形。

  小邓与薛某在登记结婚时,未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既不属于“不宜结婚”,也不属于“暂缓结婚”,因此,二人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最终,法院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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