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想结婚没那么容易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结婚除了自由还越来越方便,尤其是婚姻登记手续日益“便民”的当下,男女双方只要在民政局出示相应证件,花费9元钱就可以认领一张国家承认的结婚证。
然而,自由、方便的背后,依然有严格的“实体”要求,比如年龄、未婚等,如果没有满足这些“硬杠杠”,想结婚的双方就会发现,结个婚好难!
姐姐被妹妹冒充登记
想结婚只能是“二婚”
李丽和李华是一对“姐妹花”。姐姐李丽1981年出生,妹妹李华1983年出生。姐妹俩虽长相相似,但性格却截然相反。
姐姐文静内向,是班里的“尖子生”。妹妹活泼好动,不爱学习。姐姐在外地读书一直读到了研究生。妹妹初中毕业后上了当地技校,早早工作了。
妹妹李华在上学期间认识了刘军,二人交往不久后,李华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一突发状况急坏了两家人,双方家长只好赶紧为二人计划婚事。不料当时的李华未满20岁,尚未到法定婚龄,根本登记不了。
李家人“病急乱投医”,决定让李华拿着姐姐李丽留在家中的身份证去登记。因为姐妹两人长相相似,李华顺利地冒充姐姐与刘军于2002年登记结婚。
在外求学的姐姐并不知道妹妹已经“替”自己结了婚。多年以后,当她与张扬相爱并决定登记结婚时,才被告之,自己在10年前已经与妹夫刘军结婚,不能再与张扬登记。
家人给李丽提了个建议:李丽与刘军办理离婚,再与张扬结婚,同时妹妹再与刘军结婚。一旦离婚,自己就成了“二婚”,李丽无论如何不同意这一方案。
妹妹李华又提出,姐妹俩把彼此的名字改一下。可鉴于自己的毕业证、学位证等多种证书无法更改,李丽也否决了妹妹的建议。
万般无奈的李丽将妹妹李华和妹夫刘军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婚姻关系无效,恢复自己的未婚身份。
解析:
本案案情十分曲折,而且直接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似乎还有些难度。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事由做了列举,包括4种情况: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本案中妹妹李华冒用了姐姐的身份却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但不论是妹妹李华还是姐姐李丽,在本案中都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也不能适用此条规定。
法官权衡再三后认为,李丽在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对于李丽来说,这场婚姻登记中,没有真实意思的表示,也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妹妹冒用了李丽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侵犯了李丽的婚姻自主权,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据此,判决支持了姐姐李丽的诉讼请求。
复婚补办个结婚证
想再婚还得打官司
张雪与李力婚后经常闹矛盾,由于性格不合二人于2014年6月在法官调解下离婚。为此遭到双方家人的极力反对。
为顾及家人情绪,二人决定“离婚不离家”。同居生活期间,两人的感情反而日趋稳定。于是,两人于当年11月去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由于不懂相关程序,二人错误地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签了字,并领取了补发的《结婚证》。
不料,补领结婚证后两人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张雪还新交了男友,想与李力离婚后组建新的家庭。张、李二人第二次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
工作人员审查后发现,两人曾经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根本无法通过离婚解除本已不存在的婚姻关系。但是,由于双方又补办了《结婚证》,在该结婚证没有被撤销之前,双方在程序上无法与他人结婚。
为此,张雪要求民政局撤销补办的《结婚证》。民政局认为,根据其法定权限,只有被胁迫的婚姻关系才能被撤销,张、李二人并没有被胁迫情况存在,不符合法定撤销的规定。无奈,着急结婚的张雪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补办的《结婚证》。
解析:
复婚变成补办结婚证,在很多人眼中不是什么大事,毕竟两者都以恢复婚姻关系为目的。然而在本案中,当两人再次离婚时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二人补办了结婚证,该证书具有外部证明效力。双方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证书有效,同他人结婚涉嫌构成重婚罪。另一方面,两人先前已经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婚姻基础并不存在,所以二人不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结婚证的撤销仅有“被胁迫”这唯一事由。正因为如此,张雪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李二人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又决定重新共同生活,理应到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但二人却错误地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签了字。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也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补办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应予以撤销,故撤销了该结婚证。
无法生育的表兄妹
想自愿结婚可不行
刘华和刘欣是表兄妹,两人从小在一起长大,感情很好。长大后,表哥刘华先组建了家庭,但婚后不久就被查出患有“绝精症”,无法生育。为此刘华与妻子很快结束了婚姻生活。
离婚后的刘华在与表妹刘欣的交往中,逐渐爱上了对方。双方心里知道,他们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但一想到他们不可能生育,心里的包袱就轻了许多,还特地选了一个好日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因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法为他们办理登记。难以接受这一事实的刘华以民政局为被告诉至法院。刘华认为,法律的规定主要是从后代健康进行的考量,自己由于病症无法孕育子女,所以不应适用该法条。
解析:
禁止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这是《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且这种禁止性规定没有例外条件。从法理上来看,近亲结婚会影响后代健康问题,也破坏人类伦理道德,故而不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
即便不考虑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现代医学,“绝精证”也非不可治愈的绝症。即使某些绝症,也存在医学发展下攻克的可能。另外,是否生育后代是双方的自主选择权,法律不会强制性干涉。由此可见,个人也不能以自己的选择结果去“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官最终驳回了刘华的起诉。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