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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的“婚姻”有何法律后果
2016-04-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近日,浦城法院对陈某起诉的一起离婚纠纷一案不予受理。从1997年开始,陈某与一女子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领结婚证,2003年6月份,赵某离家出走后就再无音讯。2016年3月,陈某与另一女子李某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陈某其户口簿上注明的是“已婚”,不能再登记结婚,必须先离婚否则会构成重婚。陈某表示对户口簿上注明的信息之前都没有注意,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与女子赵某未领结婚证且从1997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并且女子赵某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陈某无法与其补办结婚登记,因此,陈某与赵某之间只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办法官建议陈某去公安局的户籍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婚姻情况,否则会陷入结不了婚也离不了婚的尴尬局面。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我国在婚姻制度上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侧重对合法登记婚姻的保护。因此,未领结婚证的“婚姻”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其一,只是同居关系,如果感情破裂很可能出现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纠纷,但是往往不注重进行证据保留;其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没有配偶但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构成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和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但在此之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登记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登记婚姻后仍保持原来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则构成重婚罪;其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只要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也得不到法律保护,这在丧偶老人“夕阳恋”中会出现较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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