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男女自愿申请,双方均已达到,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符合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近亲结婚登记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想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下列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1、不许结婚。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2、暂缓结婚。包括性病患者、麻疯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传染病在隔离期的;
3、可以结婚登记,但不能生育;
4、可以结婚登记,但限制生育的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