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根据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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