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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予结婚登记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无他人强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完全是自愿的,符合规定申请结婚的条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记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这是因为: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的婚姻,均属近亲婚配,其结果是使后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态基因,使一些隐性遗传学疾病发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哑、先天性鱼鳞病、先天性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脊柱裂、癫痫等,为提高全民素质,减少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间的近亲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是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对于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下列四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许结婚。包括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包括性病患者、麻疯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传染病在隔离期的; 

      三、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四、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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