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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婚登记夫妻遗产权问题(三)
2011-09-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最新法规信息?或许是每对新人都会有的疑惑,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条件,结婚登记费用,结婚登记时间,未结婚登记,法律专家为你解答未经结婚登记夫妻遗产权问题

   省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美珍不应享有合法。理由是:(一)第七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只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确立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婚姻法、所说的夫妻间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一般地说,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实婚姻。(三)刘美珍、栾庆吉是在新婚姻法公布后,经过宣传贯彻3、4年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如果承认他们互相间的继承权,就等于承认他们是合法夫妻,这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也是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四)鉴于刘美珍、栾庆吉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个月,生活上互相照顾,所以,可从栾庆吉遗产中分出一定份额,照顾给刘美珍。但是原审法院把刘美珍、栾庆吉作为合法夫妻进行保护,刘美珍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利是不妥的,本案应按财物纠纷处理为宜。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个月,已为群众所公认,是事实婚姻。栾庆吉死后,刘美珍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应按继承案件处理,保护刘美珍的合法继承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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