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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公证实务区分
2016-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公证制度的不断健全及完善,以及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继承权公证已经成为人们取得遗产所有权的首要途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继承方式,有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之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生前必须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三)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四)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无权与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转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继承遗产,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承受。转继承中,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称之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转继承权。转继承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被转继承人必须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人,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被转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

  (三)被转继承人应当是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或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

  从代位继承人与转继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差别,可以清晰地看到两者的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即死于继承开始之前。转继承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二)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它是一个间接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它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延续。

  (三)被代位继承和被转继承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被继承的子女。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发生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参加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不受直系与旁系、长辈与晚辈、血亲与姻亲的限制。

  (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遗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只须一次转移。转继承是先后发生两次转移。第一次是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有权由被继承人转移给被转继承人;第二次当被转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有权由被转继承人转移给转继承人。当然在公证实践中由于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应分别制作公证书。

  继承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才产生的。转继承为法定继承的,只要出现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中有先于被转继承人去世的,都会发生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在公证工作中,最常见的是子女比父母先去世,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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