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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放弃继承权 祖辈可“转继承”孙辈遗产
2016-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87年,仙居县南峰街道的吴某与王某结婚,婚后两人生下儿子吴小某,并共同购买了一间四层楼房。

  2009年,吴某和王某因为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儿子吴小某所有。王某负责抚养儿子,享有房屋的居住权,同时放弃吴某支付的抚养费。王某还另外支付给吴某15万元。

  2013年,这个支离破碎的家庭遭遇了沉痛一击,25岁的吴小某意外身亡。没过多久,伤心欲绝的吴某也因病去世。

  孙子与儿子相继离世,吴某的父母顿时老无所依。年过八十的吴大娘和老伴多次找王某要求分割孙子留下的一间房屋和一辆车,均遭到拒绝。

  2015年年底,吴大娘和老伴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离婚时为了节省转户费用,才在协议上将房屋写给儿子,同时载明她享有居住权。儿子的轿车也早已出卖,所得的10.2万元用于偿还外债。而且,前夫在重病期间未向她要求分割儿子的房产和轿车,她认为前公婆没有权利继承财产。

  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价值争议较大,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0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转继承。本案中,吴小某死亡后,作为其父母的吴某和王某均属于法定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吴小某的遗产,因吴某在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应继承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即父母吴大娘和老伴继承。

  鉴于王某对儿子吴小某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身有残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王某仍在管理房屋和已将车辆出卖的实际情况,对吴大娘和老伴继承的份额折款予以支持。因此,酌情由吴大娘和老伴继承47.2万元,王某继承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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