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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放弃继承权 孙辈可以转继承吗
2014-06-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父亲过世后,对于父亲遗留下的财产未有进行实际分割,儿子也未放弃继承权。儿子死亡后,孙子可以继承其祖父遗产中属于其父应继承的份额吗?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结合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

  60岁的杨军军与妻子李梅养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名叫杨月天,小儿子名叫杨月意。

  夫妻俩年轻时从外地来北京打拼,开了一家小餐馆。几十年过去后,杨军军的餐馆变成了连锁店,生意非常红火,如今他积攒了上千万的家底儿。

  在经济上越来越好的同时,妻子李梅却因过度劳累病倒了。2009年11月,李梅去世。第二年,大儿子杨月天与丁某某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叫杨小婷。

  2013年9月,杨军军病逝,留下近千万的家产。杨月天、杨月意未进行实际分割。

  就在父亲去世后3个月,大儿子杨月天与妻子丁某某因感情彻底破裂,并于2013年12月离婚。2014年1月,杨月天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杨小婷随即提出继承其祖父杨军军遗产中属于其父杨月天应继承的份额,丁某某知晓后也要求分割杨军军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但均遭到杨月意的拒绝。

  杨小婷、丁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离婚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为: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杨月天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有的份额。

  杨月天之女杨小婷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杨军军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杨月天与丁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一,杨月天死亡时虽然已经与丁某某离婚,却不影响丁某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丁某某的财产份额分出。

  相关法律知识】转继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第二、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第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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