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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挑战银行16年“行规” 江安七旬老人赢了
2011-08-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丈夫因病去世,妻子在料理好后事后,带着相关证明到丈夫身前存工资的银行取款,却因该银行“存款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必须先进行公证才能取款”这一行规而受阻,为此,这位年逾七旬的老人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于近日胜诉,“战胜”了银行执行16年“行规”。

丈夫去世,子女放弃遗产继承

打赢官司的是江安县仁和乡保证村73岁的于守明老人。据了解,于守明老人的生前系江安县委组织部退休干部,于今年3月29日因病突然去世。李寿太去世后,于守明的子女们考虑到母亲年迈多病,一致决定放弃父亲的房产及5700多元工资存款等继承权,让母亲继承,随后子女们主动找到父亲生前的单位,表示让母亲领取父亲留下的工资存款。江安县委组织部在征求了于守明的子女们意见后,出具了有子女签字同意的由于守明领取李寿太工资存款的证明书。

持证明书取丈夫生前存款,被告知取款需公证

在料理好后事,于守明老人带着该证明书、丈夫的工资存折等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江安县支行取款,遭到该银行拒绝——银行拿出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1月发布的《关于执行<储畜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指出,仅凭李寿太原单位出具的证明要求支取存款不符合继承人支取的有关规定,于守明必须和其子女们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才能取款。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守明老人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江安支行立即支付丈夫留下的活期存款5700多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老人胜诉

10月24日,江安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于守明的代理人认为,《关于执行<储畜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是一部行规,与《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对抗,是一项不人性化的规定,被告作为一个服务机构,确需维护储户的利益,同时也要防范风险,以免自身担责。但是,被告的谨慎不能以牺牲原告的利益为代价。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存款所有权发生了争议,或有人向银行反映该笔存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只要在核实了存单的真实性、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及与已死亡原存单人关系的相关证书之后,就应该向原告支付存款,并非必须经公证这唯一途径,因为提请公证尚需花一笔不菲的费用。根据我国去年出台的《物权法》之规定,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江安支行则认为,对继承人支取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作了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畜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也作了比较细化的规定,要求必须办理了公证后才能取款。于守明在未经公证处证明其身份和有权提取李寿太的存款时,仅凭李寿太原单位出具的证明要求支取存款不符合继承人支取的有关规定,所以他们要求于守明要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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