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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争父母遗产 弟弟因尽孝少被判仅得遗产两成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父母去世后,他们留下了一套60余平方米的房子,子女中的姐姐认为父母在世时都是由她在尽赡养义务,弟弟一直没有赡养二老,于是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遗产都归她所有。昨日,江北区法院判决,弟弟尽孝少,只继承房子20%的份额。

    姐起诉弟未尽赡养义务

    姐姐王文秀今年56岁,退休在家,弟弟王文友55岁,至今还在某烟草公司上班。

    王文秀在起诉书中说,原本他们是三姐弟,但大姐在1964年患了精神病,并在2004年去世。父亲曾在1987年摔伤,后因癌症于1993年去世,母亲从1999年就瘫痪在床,2007年去世。

    王文秀说,她从11岁开始服侍家中的父母、一个患精神病的姐姐,为了3个病人,她牺牲了自己的生活、工作。到三人去世为止,她照顾姐姐41年、母亲26年、父亲6年。王说,弟弟一直在烟草公司工作,生活富裕,但几十年来未对双亲、姐姐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王认为,现在两位老人去世了,他们留下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应当由她全部继承,因为她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而弟弟未尽半点赡养义务。此外,弟弟曾经表示过愿意放弃分遗产,现在虽然反悔了,但他不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弟称精神安慰也算尽孝

    对于姐姐的起诉,弟弟王文友辩称,他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他对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王文友称,当初他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权,是因为王文秀一直说她经济困难,但后来他得知对方已经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于是便放弃了不继承的想法。

    “我对老人在精神上进行了安慰,也算尽了赡养义务。”对于姐姐说他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王文友说,母亲的医药费能全部报销,其每月2000多元的养老金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绰绰有余,根本不需要他在经济上进行帮助。王文友说,虽然姐姐对母亲的日常生活照顾多一点,但他也常在工作之余去看母亲,在精神上给予了安慰,还帮其领取工资,搬运物品,所以他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少分遗产的情形。

    法院根据《继承法》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两人的母亲患病期间,每月有2000余元的养老金,且医药费全部报销,经济上不需要王文秀和王文友进行帮助。但是,在母亲患病期间,多为王文秀照料,可认定王文秀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此外,王文友不定期去看望母亲,也是尽到了部分赡养义务;考虑到双方赡养母亲所尽义务的多少,因此,在继承分割遗产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王文秀应多分遗产,王文友少分。法院遂根据《继承法》中的第5条、13条、27条判决,该60平方米的房子由王文秀继承80%份额、王文友继承2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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