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亡父留下两份遗嘱公证过的效力更大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刘先生:我父亲刚刚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去年他在公证处立了遗嘱,指定这套房子由我继承。然而这时,我哥哥却拿出了一份由我父亲手书的遗嘱,指定这套房子由我哥哥继承,而且这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老人家去世前一天。请问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有效?

  贾律师:你持有的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的,以时间最后的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张女士:我和前夫上周协议离婚了,协议约定房子归我,小孩也由我抚养。房子是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上只有我前夫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后,我到房产部门去变更产权登记,却发现在离婚之前,前夫已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而且第三人已经用房屋抵押贷款。现在,我和女儿还住在这套房子里,并且无其他去处,请问我该怎么办?

  贾律师:你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前夫和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你所说,买你房子的第三人很可能不是善意第三人,并且和你前夫有恶意串通的嫌疑,你有很大的把握打赢此官司。

  王先生:我于2002年10月21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该公司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8万元。同年11月21日,支付房款12万元,其余部分办理银行按揭。同年12月18日,我与李某结婚。这套房屋实际是在2003年4月交付的,并在2003年6月办理有关权证手续,产权人皆为我。现在女方要求离婚,我想知道房子是否有她的份额?

  贾律师:虽然你在婚前支付了该房部分房款,但产权的最终形成是在婚后,并且部分按揭款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女方可以主张对该房屋有共有权。但男方先前支付的12万元以及婚前支付的部分按揭应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