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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2011-08-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甲父、甲母系被继承人甲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人陈某之兄。甲女、陈某于198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财产包括:彩电1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价值2000元。1989年5月10日晚,甲女、陈某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甲女死亡在后。此后,甲父母与陈甲、陈乙在分割甲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甲父甲母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遗产中陈某的一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法院审理该案伯时查明:陈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元,现邵某要求还债务。又查,陈某之父先后于1997年6月和1982年去世。

  问:1、本案争议之遗产彩电、洗衣机、金戒指、存款和股票应由谁继承?

  2、若遗产价值共计9000元,继承人应承担陈某生前债务?如应该承担,如何承担?

  本案涉及继承人的范围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问题。

  1、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甲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池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本案即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该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组建、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的甲女死于陈某之后,故其作为配偶对陈某的遗产(甲女、陈某夫妻共同的财产的另一半)有继承权,又因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死亡,陈某、甲女二人无子女,因此在陈某死后,陈某、甲女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甲女所有,陈某之史陈甲、陈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甲女死后,其财产由其父母甲父甲母继承。因此作为本案争议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由甲父母继承。

  2、被继承人债务的有限责任原则又称为“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诮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还不在此限。”本案中,陈某为夫妇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你甲母继承了陈某和甲女的全部遗产,在邵某要求偿还债务时应依法清偿。若其获得遗产只有9000元,则根据“限定继承”原则,甲父甲母只需将9000元偿还邵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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