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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
2020-12-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也是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2021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民法典中,对立遗嘱的方式进行新增,那么,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

  二、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不少意见提出,规定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方式中具有优先效力不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不看设立遗嘱的时间先后,而是以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并且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就有可能将不代表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公证遗嘱的效力绝对化。其后果是,一旦遗嘱人在设立公证遗嘱之后,想变更遗嘱或者撤回遗嘱,都必须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才能实现。如果临终之前,遗嘱人想要撤回或者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又不能及时作出新的公证遗嘱,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无法实现,实现的却是不代表其真实意思的公证遗嘱所表达的内容。经研究,民法典继承编吸收这一意见,第1142条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删去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内容。

  三、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第2款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加之国家多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将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三代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经研究,立法机关在吸收这一意见的同时,认为应当顺应财产向下流传的社会传统习惯,避免引发过多纠纷。最终通过增加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方式,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适当扩大到三代旁系血亲。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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