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也是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2021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民法典中,对立遗嘱的方式进行新增,那么,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民法典中新增的立遗嘱方式是什么
在以往,立遗嘱的常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想要立遗嘱的人一般都是年迈的老人,行动自然迟缓和不便,公证处动辄几十上百公里路程,老人们经不起这样折腾。
新的继承规定,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可就减轻了老人们很多麻烦事儿,例如很多老人不识字、年老了认识不清,可以录像。
二、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不少意见提出,规定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方式中具有优先效力不妥。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不看设立遗嘱的时间先后,而是以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并且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就有可能将不代表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公证遗嘱的效力绝对化。其后果是,一旦遗嘱人在设立公证遗嘱之后,想变更遗嘱或者撤回遗嘱,都必须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才能实现。如果临终之前,遗嘱人想要撤回或者变更以前的公证遗嘱,又不能及时作出新的公证遗嘱,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无法实现,实现的却是不代表其真实意思的公证遗嘱所表达的内容。经研究,民法典继承编吸收这一意见,第1142条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删去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内容。
三、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第2款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加之国家多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将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三代旁系血亲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经研究,立法机关在吸收这一意见的同时,认为应当顺应财产向下流传的社会传统习惯,避免引发过多纠纷。最终通过增加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方式,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适当扩大到三代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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