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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第二章 法定继承

  「重点法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条」 本法第13~14条;《民通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和顺序是《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几乎为每年的必考内容。

  1蔽夜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

  2钡11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司法考试历来的难点和热点。应注意:

  (1)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被代位人未丧失;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此点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之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最大区别点。所谓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如父亲甲死后两天,遗产尚未来得及分割,其子乙也相随而去,乙留有子丙,这就发生转继承问题,即乙应继承甲的遗产转由丙继承,丙为转继承人,乙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既可发生法定继承中,也可发生在中。

  3鄙ヅ级媳、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仅是姻亲,本不为法定继承人范畴,但前者对后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我国继承法上的特色,应予掌握。

  4蔽夜继承法律制度的另一特色在于第14条规定的两类人有分得适当遗产权,应予注意。

  「不要混淆」

  1 依第13条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适用该原则时易生歧义的一种情形是,设一男甲死去,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及其父母。那么该遗产是分作三份由其妻、其父、其母作为三方均分,还是分作两份由其妻和其父母各作为一方均分呢?换而言之,第10条的父母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正确意见应是两个主体,即按上述“三方均分”的意见分割。

  2惫赜诘28条的胎儿“应留份”,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胎儿活体出生的,归胎儿所有。

  (2)胎儿活体出生后又死去的,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继承。

  (3)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由胎儿的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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