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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也可得到抚养费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编辑同志:

  2007年12月,我丈夫因车祸死亡,当时处理事故赔偿时我刚怀孕,胎儿的赔偿未被提起。2008年9月8日女儿小雪出生。请问:我能否替女儿向事故方要求赔偿抚养费?

  罗秀红

  罗秀红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另外,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来信,你所说的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继承案件。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所说的“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因此,你女儿虽然在交通事故时未出生,但其当然属于应由死者抚养的人,向加害人主张赔偿,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小雪的是由你和你丈夫共同来承担的,所以对小雪的抚养费法院只能判今加害人承担一半的份额。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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