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没有遗嘱的继承案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0年,吕青(化名)嫁入陈家时就是人见人夸的好媳妇,人勤快,脾气也好。然而,婚后不到5年,吕青的丈夫就被查出患有绝症。随后的日子里,吕青既要上班,又要照顾丈夫、公婆,家里的大小事几乎都由她一人承担。1998年丈夫去世后,吕青仍继续赡养公婆,陈家老两口常感叹虽失去了儿子,女儿陈继梅(化名)又在外地,老天却给了他们一个比自己孩子还亲的好媳妇。

  2003年,吕青,但她仍然定期探望、照顾二老,陈老夫妇私下向吕青表示将来要把财产都留给她。2008年,陈家二老相继去世,未留下任何。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因此爆发,从安徽赶来的女儿陈继梅认为:这些年来吕青一直照顾老人的行为确实值得陈家感激,但她毕竟改嫁,已经不是陈家的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吕青没有,只可能出于感激给予吕青一定数额的酬谢。该说法是否正确?

  【点评单位】

  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

  遗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两种。故事中陈家二老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采用法定继承。我国《》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对等的,在老年人遗产的继承方面也不例外。继承人对老人生前的赡养情况是影响其对老人遗产继承的重要因素。对于那些明明有赡养能力和条件,但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同理,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吕青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在家庭最艰难的时期,她毅然扛起生活的重担;在丈夫去世、自己再婚后,她仍照料原公婆,主动承担本已不属于她的义务,像赡养自己的父母一般服侍无血缘关系的两位老人,真乃无价亲情。

  综上,吕青应当与陈继梅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又因吕青长期对老人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还应当适当多分。陈继梅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吕青不因再婚而丧失继承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