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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欲以抚养期间劳动折酬抵赡养费
2011-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5月18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父子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高兴树与被告钟富民的继父子关系,钟富民一次性付给高  
兴树赡养费1万元。
  已81岁高龄的高兴树是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破马村的村民。高兴树称:50年前,钟富民的生父因病去世,其母于1956年带着刚满4岁的钟富民嫁给高兴树为妻。高与其母开始共同抚养、教育钟富民,并送钟上学读书,为钟操办婚事等。钟富民结婚后,于1972年与高分家生活。自此钟一直未给钱、粮等物,未尽赡养责任。
  东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兴树在被告钟富民年幼时送其上学读书,将其抚养成人,双方已形成继父子关系。钟富民成人后,于法于理都应尽力赡养高兴树,但钟三十多年来一直不赡养高,致使双方的继父子关系逐渐恶化,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钟曾于2003年付给850元钱用于治病买药、修建坟墓和制作棺材,双方的继父子关系有所改善,但其在2004年之后,又是分文未给,双方的继父子关系因此进一步恶化。现高兴树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要求一次性付给18000元生活费的主张偏高,应适当支持。钟富民主张从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时起,作为在高家打工计算报酬予以抵付赡养费,既无法律依据,又违情理,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之规定,判决支持原告高兴树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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