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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告婆婆 想要这套房
2011-09-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老人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产权房遗留给小儿子,但小儿子却先于老人去世,老人遂撤销原立遗嘱,死者之妻为此将婆婆告上法庭。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77岁的李婆婆早年丧夫。1998年,李婆婆用退休款在塘沽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住房,其中购房款有15600元是小儿子郑某帮助交纳的,房产证上落的是李婆婆的名字。考虑到丈夫身故后自己一直与小儿子及媳妇一家生活,购房之款也有部分是郑某所出,李婆婆立下遗嘱,确认其去世之后现住房屋给儿子郑某,并进行了公证。

    岂料,2005年4月,郑某因肺癌突然去世。处理完儿子的后事,李婆婆和小儿媳赵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两人关系日益紧张。同年6月,李婆婆考虑今后生活起居要靠自己的其他子女来照料,便重新立了一份遗嘱,要将其名下的房产给另外两个子女继承。得知此消息三个月后,赵某以侵权为由将李婆婆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该诉争房屋为其夫妻所有。 

    庭审时赵某诉称:诉争房屋有其丈夫出资,且其夫妻一直使用该房,自己的婆婆也有书面承诺和遗嘱公证,法院应考虑被告当初订立遗嘱的自愿性,确认该争议房的事实产权人为赵某。

    针对媳妇的说法,李婆婆提出证据反驳:小儿子生前仅出了部分购房款,而且她将房产给小儿子继承是有附带条件的,即小儿子必须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其百年之后属于她名下的房产才能由小儿子继承。现在继承人先于她死亡,她今后的生活起居需要其他子女照顾,因此,才撤销原立遗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婆婆当初立遗嘱的前提是,原告的丈夫必须照顾被告的生活起居。但这一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原告丈夫的死亡而不可能实现。事后又由于原、被告双方因关系不和以致不能在一起居住,被告李婆婆重新处置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驳回了儿媳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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