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简介:
    赵大、赵二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赵大居住。赵大未经赵二同意,在该房左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不知情的老冯。赵二知道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冯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继承的房屋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赵大加盖的房屋与赵大、赵二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赵大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也有此立法精神,《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的对象包括不动产。

    本案中,赵大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而对其与赵二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单独的处分权,但由于赵大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老冯又并不知情,应属善意取得。故根据公示公信原则,老冯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赵二无权要求返还。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