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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
2011-09-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所谓动产,指依其性质能够自由移动而不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包括不动产以外的各类物,如金钱、粮食、衣服、图书、家具、乐器、家电等。在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转移所有权时,或以动产设立某项权利时,通常由双方达成协议和交付即可,不须履行登记手续,但车辆、船舶等除外。  所谓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损失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树木、农作物等。  因为动产的可自由移动性,一般动产与所有权人多在同一地点,因此在涉外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因其不可移动性,且统治阶级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通常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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