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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如何体现养老育幼保护弱者的原则?
2011-09-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现在快要进入老龄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既是传统美德,又是迫切的要求。我国《民洗通则》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列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保护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任务,作为民法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的继承法,理所当然地应当把养老育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继承法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鼓励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赡养公婆和岳父岳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有关遗嘱和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有关遗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为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如果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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