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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继承遗产,父债子不还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简介: 某甲的父亲某乙(已故)生前用别人的车辆挂靠XX市XX出租车公司,某乙去世时欠下该出租车公司交通规费、管理费15000多元未付。某乙去世后,该出租车公司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偿案情简介:

  某甲的父亲某乙(已故)生前用别人的车辆挂靠XX市XX出租车公司,某乙去世时欠下该出租车公司交通规费、管理费15000多元未付。某乙去世后,该出租车公司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偿还某乙生前所欠的交通规费、管理费15000多元。

  某乙之妻与其离异多年,某乙去世时年仅35岁。在某乙29岁时患上严重的肾病,在六年内进行了两次肾移植手术,经医院证明共支出医疗费36万多元。某乙生前变卖了家中所有财产用于治病,还四处借钱治病,去世时已一无所有,出租车公司也没有证明某乙留下遗产。

  律师观点:

  本案是本律师亲自办理的真实案件,本律师是本案中某甲的代理律师。本律师提出如下观点:某乙从工作之日至其出世之日没有从事过任何收入丰厚的职业,某乙一生都不可能积累36万元的财产,因此他去世时只留下大量的债务,而无任何遗产供某甲继承,该出租车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某甲继承了某乙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某甲继承了某乙的遗产,就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为某乙清偿债务。而本案中某乙没有留下遗产,某甲也没有继承遗产,因此,对于某乙所欠该出租车公司的债务,某甲不用偿还。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出租车公司败诉,某乙的债务某甲不用偿还。

  点评:

  本案重在证明某甲没有继承某乙的遗产,论证某乙在事实上不可能给某甲留下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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