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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遗产兄弟反目叔侄结仇 一家人对簿公堂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继承遗产,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一家庭内部起争端,导致兄弟反目,叔侄结仇。12月17日,喀喇沁旗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据了解,今年9月,喀喇沁旗法院接到一纸诉状,原告刘二明和刘四明,状告其五弟刘五明,要求共同继承老人生前的遗产。他们的父亲刘老汉和老伴儿刘王氏生前共有5个儿子和1个女儿,1981年刘老汉去世后,老伴儿刘王氏就居住在刘老汉生前所建的3间房屋内,并和小儿子刘五明一起生活。1998年,刘王氏和刘五明以及其妻子、孩子5人作为一个家庭联产承包户与其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了7.65亩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25年止。2002年,刘王氏的大儿子去世,2004年刘王氏也去世了,在她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2007年,三儿子也去世了。2008年,刘五明所在的村民组土地被征用,其中刘五明家庭户的土地被征3亩,共获土地补偿款14.7万元。刘老汉生前与刘王氏的宅基地于今年变更登记在刘五明名下,且刘五明在此宅基地另建房屋居住。

  刘二明和刘四明以及刘大明的子女和刘三明的子女都认为,老人生前的房屋产权应该有自己的一部分,而刘五明则认为,刘老汉去世后,母亲刘王氏是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当享受房屋的使用权。为此,兄弟反目,叔侄结仇,一家人对簿公堂。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其余合法继承人作为原告。审理中,刘老汉的女儿放弃继承。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应由五儿子刘五明继承40℅;刘二明和刘四明各继承15℅;已去世的大儿子的4个子女共同继承15℅;已去世的三儿子的3个子女共同继承15℅;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认为,在城市化进程明显加速的今天,农村土地问题急剧凸显,本案便是在土地方面比较典型的一个涉及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案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等额继承。其中刘老汉的女儿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享有。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由其子女(4个)代位继承其应得的遗产份额。三儿子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遗产继承的权利依法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个子女),由于被告刘五明和刘王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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