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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在世时同意他人住祖屋 儿继承后要赶走他人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刘某得到老肖口头许可入住其名下房产,双方未以协议形式约定入住期限。几十年后,老肖夫妇去世,房产由儿子小肖继承。小肖要求刘某腾房。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肖取得房子的物权,有权对房屋进行处理,遂判令刘某腾房搬离。

  老肖在福州有一祖屋,夫妻俩有7个子女。1970年,刘某经老肖同意,入住其祖屋。后来,老肖夫妇去世,去世前未留下遗嘱。2005年,肖家几兄妹经公证,将父母留下的祖屋交由三儿子小肖继承

  小肖成为房屋主人后,认为刘某在其祖屋上加盖简易楼房,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搬离,并拆除加盖楼房恢复祖屋原状。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鼓楼法院开庭时,刘某辩称,小肖不具有诉权。刘某认为,他是经老肖同意后,入住并保管使用老肖名下的房屋,是合法取得房屋的使用权。他可以住到终老。

  小肖则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证明他是惟一继承人。

  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小肖经公证,依法取得祖屋的物权,有权依法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作出处理。小肖要求刘某腾空搬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刘某限期腾空搬离,将房屋交给小肖。法院同时驳回小肖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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