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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美籍华人在沪房产陷入继承"迷局"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美籍华人在上海购买了房产,不想却因车祸意外去世。其身亡后,他的这套房产继承却成了难题。最终,在静安区公证处人员的协助下,这起涉外继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30年前,母亲早亡的柳先生由父亲及姐姐培养成人,随后赴美留学。功成名就后,柳先生以学者身份回国讲学,并在静安区购置了一套房产,随后又回到美国工作。但不幸的是,在一次出差讲学途中,柳先生遭遇车祸身亡。巨大的变故让柳先生年迈的父亲经受不住打击,于一个月后撒手归西。

  处理完后事后,柳先生的妻子从美国回到上海,打算继承柳先生之前购置的那套房子。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却让她先到公证处办继承,这让柳太太一头雾水。找到静安区公证处后,公证员向她解释了继承及其法定顺序等事项,但柳太太仍搞不明白:“我们都是美国国籍,为什么要按照中国法律办事?”公证员解释,按照国际惯例,不动产的处置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柳先生没有设置遗嘱,因此应当按照中国法律,以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柳太太说,她和柳先生育有一儿一女,均已婚,女儿育有一子。但女儿在柳先生去世前三年已因病去世,小外孙跟随女婿生活,女婿现已再婚。因此,这套房子应当由她和儿子一起继承

  对此,公证员解释,按照中国法律,夫妻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亡后,50%为死亡人的遗产,另50%为配偶财产。因此,柳太太明确拥有50%房屋产权。属于柳先生的另外50%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可以继承的人员为柳先生的父亲、柳太太、他们的儿子、女儿。

  公证员回答说,柳先生去世后,继承已开始,他的父亲也获得继承权。但因其后来也去世了,他获得的继承权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之前提到柳先生还有一个姐姐,所以柳先生的姐姐可以继承柳先生父亲应继承的份额。而柳先生的女儿早于柳先生死亡,我国法律还有代位继承概念,即直系血亲晚辈先于死亡,其子女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换言之,柳先生的外孙可以代母亲继承柳先生的遗产。所以,柳先生的遗产,应当是由柳太太、儿子、外孙和柳先生的姐姐4个人继承。

  经过公证人员详细地解释,柳太太终于明白了。3个月后,她回美国办好相关证明,带着儿子、外孙的委托书,和柳先生姐姐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并到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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