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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继承公积金余额需凭继承公证书
2011-09-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天津市司法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关于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公证事宜的通知》,对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需提供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近7日内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查询单),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公证机构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按如下流程办理:1.合法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2.合法继承人持亲属关系公证书、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合法继承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3.合法继承人持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4.合法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向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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