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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2011-09-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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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遗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是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在法律上的时间界限。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一切财产在法律上都属于个人所有财产,而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处于何种状态,如无行为能力、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被法律宣告失踪等,其所拥有的一切财产都不得由他人非法占有、使用、收益,更不能由他人据为己有。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被继承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他所遗留的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才具有了继承法上的意义;同时,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才能最终确定下来。

  由遗产的时间特定性,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生存时,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以“继承遗产”为由提出分割被继承人财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遗产具有合法性。遗产是自然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作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有合法根据取得并为公民所拥有的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财产,如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成为遗产。

  4、遗产具有可转移性。遗产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的,能够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财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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