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遗产继承公证办理条件: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当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二、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的分割和债务问题。在公证过程中,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处可以在公证书中注明,也可以另纸公证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达不成协议的,仍可办理继承公证,此时应当在公证书中注明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可以先用遗产偿还后再继承,也可以将债务分摊给各继承人,在继承后由各继承人分别偿还。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或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的,公证处拒绝出具继承公证书。 四、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申办材料:1、死者(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正本、台湾同胞提供身份证、护照正本或影印件、户籍誉本复印件、华侨、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护照正本或复印件)身份资料。国内居民提供已经派出所注销登记的户口簿正本、身份证复印件。
2、死者结婚证原件(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和死亡证原件。
3、遗产依据(如银行存折、存单、房地产权证或楼契、股票或股票存折等)、国内居民提供正本、境外居民正本或复印件都可。
遗产合法继承人必备以下证件资料:
1、境外如有遗产管理人(死者配偶)须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须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出生证(境外居民可带复印件)、户口簿正本。
2、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国内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境外居民可到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也可到所在 国的公证人所或律师所办理,但必须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生效,港、澳居民可到中国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所办理。
3、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